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连检党〔2015〕3号《中共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党组担负全面领导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负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院党组负责。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成为讲规矩、守纪律的表率,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反对“四风”,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保障制度,凡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干警保持良好风气。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真正从爱护干警出发,坚持在作风问题上抓早抓小。对不公正、不廉洁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警醒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管住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敢于顶住来自内外部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的干扰,心存敬畏,不存侥幸,防止小错铸成大错。
五、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干警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干警在岗在职、履职尽责,坚持在严格约束下干事创业。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奖勤罚懒”的干部评价奖惩制度。
六、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1、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其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
2、领导班子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所属部门干警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既查违纪本身,又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深层次原因;既查处违纪干警本人,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3、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于自查自纠,主动发现问题、敢于揭露问题并严肃查处的与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区别对待。
4、对干警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对院领导班子和党组书记(检察长)等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5、干警违反检察机关规章制度(含上级院及本院制定)的,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进行诫勉谈话,第三次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辅助人员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深刻检讨,第三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辞退处理。
年内部门有人两次(累计)违反规定的,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部门有人三次(累计)违反规定的,给予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取消部门负责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超过三次(累计)的给予纪律处分,取消部门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给予组织处理。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年内有一个部门发生三次违反规定的,检察长进行提醒谈话,超过三次的由市院纪检组诫勉谈话。
6、部门负责人违反检察机关规章制度,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三次违反规定的,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7、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检察机关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市院纪检组、监察处处理。
8、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