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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周平等8人重大责任事故、污染环境等案 周平单位行贿、滥用职权案
2021-11-15 16:16: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安全生产 重大责任事故引导侦查职务犯罪和非职务犯罪衔接 羁押必要性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职能,严惩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作配合,督促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修复防控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平,男,男,52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胡玲玲,女,33岁,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被告人高平建,男,51岁,宏兴公司生产厂长。

  被告人孙成文,男,56岁,宏兴公司工人。

  被告人吕从乐,男,55岁,海头镇从乐养殖合作社经营业主。

  被告人顾介生,男,48岁,宏兴公司司机。

  被告人杨泗庆,男,69岁,宏兴公司工人。

  (一)非法经营

  2006年1月6日,被告人周平投资并注册登记(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2015年9月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胡玲玲,经营范围是石英砂、硅微粉等磨料加工、销售。

  2019年7月始,被告人周平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二叔丁基过氧化物,销售至山东青岛、淄博、南京等地,销售金额达3740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二)危险物品肇事

  2020 年4 月21 日20 时50 分许,被告人孙成文(操作工)在进行“粗品泵入沉降罐”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在没有停止“泵料”作业的情况下擅离岗位,处置不当,引发火灾,车辆、房屋等财产被烧毁。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4851万元。

  (三)污染环境

  2019 年下半年以来,为非法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告人周平指使被告人高平建(生产厂长)安排杨泗庆(公司工人)将废水打入槽罐车,并安排顾介生(公司司机)将该危险废物用槽罐车拖运至海头镇被告人吕从乐(社会人员)经营的“海头镇从乐养殖合作社”院内,通过下水道非法倾倒达1000余吨。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倾倒的废液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单位行贿

  1.2018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周平为宏兴公司在违法生产、环保检查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5次安排其子周作龙向时任连云港市赣榆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张雷远(已判刑)行贿,共计5万元人民币。

  2.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周平为宏兴公司在违法生产、环保检查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向时任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水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仲济亮(已经判刑)行贿,共计19万元人民币。

  (五)滥用职权

  2019年以来,连云港市赣榆区委区政府多次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改工作。该区城头镇党委、政府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多次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排查。周平在任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城头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期间,隐瞒宏兴公司违法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的事实。2019年11月后,周平因工作调整不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其作为城头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后黄墩村党总支书记,在该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中应具体落实该村安全职责、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周平仍未将宏兴公司违法生产情况上报,致使城头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该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调查

  2020年4月22日,赣榆区公安局以周平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胡玲玲、高平建、孙成文先后归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周平等人有非法排污行为。同年4月26日,赣榆区公安局又以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同年4月27日、2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分别将重大责任事故案、宏兴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指定灌云县公安局管辖。

  灌云县公安局第一时间邀请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该院接到通知后,成立了办案专班,与公安局、赣榆区安监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共同就事故定性与侦查取证方面问题进行会商,并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准确查明宏兴公司生产资质及生产条件是否违法;查明涉案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管理职责、履职情况;建议加强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强化勘验现场与言词证据的印证关系;注重客观证据的搜集,全面调取聊天记录、电子监控、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等电子证据;搜集固定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相关证据及鉴定意见。后该院及时向省、市检察机关汇报。上级院及时给予指导意见,就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最后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提出异议,并提出涉案人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职务犯罪。该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的同时,将被告人周平涉嫌的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给连云港市赣榆区监察委。2021年4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监察委分别以周平涉嫌单位行贿、滥用职权罪立案调查。同年5月1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宏兴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二)审查逮捕

  公安机关以胡玲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3个罪名报捕,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胡玲玲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其主观上是否明知生产的产品需要履行特别审批手续证据不足,让其承担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责任证据不足。其次,被告人胡玲玲确实一定程度参与了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但胡玲玲对周平等人生产、作业并没有决定权,也不负有对生产、作业的组织、日常指挥职责,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不足。此外,胡玲玲不负责任生产,对生产工艺不知情,是否产生危废不知道,周平如何处理危废其没有参与,其起到的作用负责支付给相关人员工资和费用,是周平犯罪既遂之后的履行会计职能,不能认定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故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处理危险废物费用,故胡玲玲涉嫌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三)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调配力量,成立两个专业化办案组,保证审查起诉协调推进。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宏兴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单位、个人销售二叔丁基过氧化物3740万余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平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玲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平、高平建、孙成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等管理规定,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宏兴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平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高平建、顾介生、杨泗庆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吕从乐在单位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构成共犯,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宏兴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宏兴公司,被告人周平、高平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2020年9月27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12月9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各被告人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证据无异议,当庭认罪。周平辩护人提出周平非法经营与环境污染行为存在牵连,应择一重罪处罚;周平利用职务身份关系系村党支部书记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其一行为不应该同时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滥用职权罪;周平具有揭发仲济亮、张雷元受贿立功情形,属于立功。公诉人指出周平实际经营宏兴公司无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进行危化品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的审查与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微信废液非法倾倒污染环境,而非对危险废物经营利用过程污染环境情形,两种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其次,周平虽存在职务身份上竞合,但在相应时间内,具有安全监管职责、兼具生产经营者和安全监管者双重身份,其利用自身职权,故意隐瞒其所经营的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危险品肇事罪、利用职权罪构成要件。此外,周平如实供述向他人行贿事实,属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条件。

  (五)处理结果

  2021年4月28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九百二十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周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高平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吕从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顾介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成文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胡玲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泗庆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六)制发检察建议

  在办理该案时,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存在不全面正确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受贿、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薄等情况。2020年8月17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赣榆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及相关人员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等针对性意见建议。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认真组织、积极整改,并按期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该院。推动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了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指导意义】

  1.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加强通力协作,助力守好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安全生产事关企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稳定。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加大司法办案力度,严惩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要加大深挖彻查力度,准确发现安全生产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与线索,并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准确界定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危害安全生产案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高管等人员,要根据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等职能,及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见上的因果关系,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及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贯彻少捕慎诉理念,体现刑法谦抑与宽容。在该案中,检察人员准确把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的空间,细致研究法律相关规定,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在捕与不捕的问题,做好证据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减少羁押率,促进被告人胡玲玲认罪认罚。实现了案件办理“法情理“的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