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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 犯罪!
2020-11-13 15:45: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今年7月16日清晨,灌云县公安局联合灌云县海警进行海上执法,在灌云县洋桥农场二弯闸东边的海域查获一艘渔船,查获船上鱼类蟹类等渔获物220余斤,目前该船主郑某及其雇工仲某因涉嫌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现年30岁的郑某以捕捞海产品为业。据郑某交代,自己在明知5月1日到9月东海进入全面休渔期情况下,从今年6月开始,雇用渔民仲某驾驶渔船在禁渔区从事海上捕捞十几次,捕获的海产品均被其拖至当地海鲜批发市场销售,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而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本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呼吁大家提高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和爱护水域资源理念,自觉成为守护家园生态的卫士和传播者。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