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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捕鸟51只,盗猎5人组坐牢又赔钱!
2020-09-21 16:29:00  来源:灌云县检察院  作者:高兵 仇卫

  疫情期间,为满足口腹之欲,使用探照灯、弹弓等工具捕杀国家“三有动物”斑鸠、燕雀等51只。9月18日,由灌云县检察院提起的沈某等5人因滥食野生动物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沈某、沃某、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程某、蒋某拘役四个月,5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55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家住江苏省沭阳县龙庙镇的沈某有个恶习——吃野鸟,“小咕咕(当地对斑鸠的俗称)有野味、口味好,去逮点回来烧吃,解解馋。”2019年12月底,沈某找到同村的蒋某,说想抓一些野鸟回去吃,但是没有工具,也不会网购,请蒋某在网上帮助其购买抓鸟的工具。2020年1月13日,沈某网购的打鸟装备到货后,约上蒋某、程某、沃某、葛某携带弹弓、探照灯、钢珠等打鸟工具,并约定蒋某驾车,程某带路兼望风,沈某、沃某、葛某三人负责用弹弓打鸟。当天晚上8点多,5人驾驶一辆箱式小货车窜至灌云县南岗镇境内324省道边上的一树林里,使用探照灯强光照射,弹弓击打的方式,短短一个小时,便猎杀野鸟51只。为避免被人发现,5人决定“收工”回家,不料刚发动汽车便被当地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

  

  (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及被捕杀的野鸟)

  经司法鉴定,5人所猎杀的51只野鸟种类有山斑鸠、珠颈斑鸠、黑尾蜡嘴雀、灰椋鸟、斑鸫、燕雀、白头鹎等,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该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后,连云港市首例因滥食野生动物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鸟类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因子,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承办检察官认为,沈某等5人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弹弓、钢珠猎捕国家“三有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鸟类对整个生态系统都会产生连锁反应,造成生态环境退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灌云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5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登报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庭审中, 该院指派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针对起诉内容进行了举证、示证,释法说理。沈某等5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等5人违反了狩猎法规,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弹弓、探照灯等方式猎杀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灌云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员额检察官 丁红霞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沈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斑鸠、燕雀、白头鹎等野生鸟类达51只,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有明禁皆要遵。新冠疫情爆发来袭,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再次受到大众的关注,斑鸠等鸟类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为获取个人私利或一时兴起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导致触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广大群众从我做起,拒绝捕杀、买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旦发现不法分子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及时向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举报。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