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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杨春雷贩卖毒品案
2020-08-28 11:36: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拒不认罪 没收个人财产

  要旨

  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客观上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2019 年11 月13 日21 时许,被告人杨春雷(男,37岁,江苏灌云人)驾驶一辆皖FN5633 轿车在灌云县仁济医院东侧约100米处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在该车内搜出疑似冰毒4袋共计65.28 克、电子秤、存放疑似冰毒的4个密封袋等物品。经鉴定,“4袋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秤外壳擦拭”检出的STR 分型与杨春雷血痕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56 X1020;“透明密封袋擦拭①”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杨春雷血痕的DNA 分型;“透明密封袋擦拭④”、“电子秤按钮擦拭”中均未获得有效分型。另查,2019年9月份,沃小娇从被告人杨春雷手里购买了400元冰毒约0.4克。

  诉讼经过

  被告人杨春雷贩卖毒品案,灌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灌云县院审查逮捕,灌云县院于2019年12月16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杨春雷。灌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灌云县院审查起诉,灌云县院于2020年3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9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杨春雷提起公诉。灌云县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集中宣判,以杨春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被告人杨春雷从侦查环节到审查起诉环节再到审判环节,一直拒不认罪,在承办人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后,却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面对这情况如何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在现有证据偏弱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对客观证据进行补强。

  该起案件是侦查机关在查实另一起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杨春雷形迹可疑,民警抓获杨春雷后,在其车内搜出毒品60余克,杨春雷承认在车内搜查出的银行卡是自己的,但是毒品和电子称不是自己的,同时辩解车不是自己的,对毒品如何在车内不知情。承办人审查车辆所有人登记信息确实不是杨春雷,经过引导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询车辆违章情况,发现缴款相关当事人并询问证实车辆已转卖杨春雷,另外车辆行车轨迹相关视频也印证车辆被转卖给杨春雷后一直由杨春雷所开。结合装毒品的袋子及电子称均提取到杨春雷的DNA,承办人最终综合所有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春雷涉嫌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不是无罪。

  被告人虽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考虑其只承认部分事实,对主要事实拒不承认,承办人认为从宽处理原则应慎用,不应对杨春雷从宽处理,结合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最终对其从严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全部采纳。

  该案件被告人虽然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但检察机关积极补强客观证据,慎用认罪认罚原则,对被告人从严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