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纠正漏捕 共同犯罪
【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强、汤洋、李想、周永、邵宽腾在灌云县伊山镇星辰巷11-10 号开设工作室,通过租用“大明湖平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苹果交易凭证进行销售,被告人周强、汤洋、李想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95元。其中,2018年4月,被告人周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37165.34元、被告人汤洋违法所得人民币17750元、被告人周永、邵宽腾违法所得人民币70438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阶段
2018年8月6日,灌云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周强提请灌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未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承办人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汤洋、李想、周永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特别严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串供,且犯罪嫌疑人李想、周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逮捕。
承办人于2018年8月10日向灌云县公安局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1条的规定,请该局依法提请审查逮捕,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灌云县检察院审查。
灌云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0日收到《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承认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当,并积极落实报捕。灌云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4日对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逮捕,灌云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8月16日批准对该3人逮捕,公安机关于当日执行逮捕。
同时,灌云县公安局依托该案出现的违法情况,在全局开展了案件自查自纠活动,排除可能出现的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报捕不报捕,以及久侦不结情况,以个案推动全局干警增强规范执法、依法履职的意识。
审查起诉阶段
2018年9月17日,灌云县检察院受理周强、汤洋、周永等5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灌云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就案件定性、非法获利数额等问题严格审查。
关于周强等人非法消费国外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承办人审查认为,因为刷的信用卡都是国外的信用卡,没有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无法查明事实,不宜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另外,承办人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牵连犯,犯罪嫌疑人周强等人刷国外信用卡的行为是为其后来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获取苹果交易凭证进行充值、售卖,获取违法所得而作的方法行为。
对2018年4月份,周强与汤洋通过租用“大明湖平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苹果交易凭证进行充值、售卖,共同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问题。侦查机关认定:2018年4月份,周强与汤洋在灌云县伊山镇星辰巷周强岳母家中通过租用“大明湖平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苹果交易凭证进行充值、售卖,共同非法获利182060元。但该二人共用周强的zcc2014账号登录“大明湖平台”获取苹果交易凭证进行充值、售卖,周强与汤洋各人具体操作平台入库售卖的具体数额缺乏直接证据。另外,侦查机关在与周强取证时,周强供述其在2018年4月初自己个人充值购买爱奇艺会员账号进行倒卖,根据此供述,侦查机关在2018年4月zcc2014账号中182060元扣除了周强充值的7340元,剩余174720为周强、汤洋获取苹果交易凭证进行充值、售卖的犯罪数额。但是,承办人在与汤洋核实有关证据时,其供述在2018年4月9日注册了“鼎天”账号,不再用周强的zcc2014账号,2018年4月1日至8日,其是帮助周强打下手卖爱奇艺会员账号的,没有进行获取苹果交易凭证进行充值、售卖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又无法证明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是合法买卖爱奇艺会员账号行为,承办人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并且经统计,2018年4月1日至8日,周强的zcc2014账号共出现37554.66元,承办人认为应当扣除此款,剩余的137165.34元应当认定为犯罪所得,因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37554.66元是合法收入还是犯罪所得,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使扣除此款也不影响对周强、汤洋的定罪量刑。
2018年10月11日,灌云县检察院以周强、汤洋、周永、李想、邵宽腾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灌云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7日,灌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阶段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被告人周强、汤洋、李想、周永、邵宽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周强辩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不是事实,其中其正规苹果礼品卡、找人代入库的数额应扣除,其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2000余元。其辩护人辩称:周强通过租用大明湖平台截取游戏道具再进行售卖,从中获取利益,并没有使重要信息泄露,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
公诉人答辩: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其在大明湖平台账号的库存均系盗刷别人信用卡而来,且与被告人汤洋、李想的供述相互印证,2018年4月期间的违法所得已扣除相关数额。被告人使用“大明湖”库存系统,对计算机系统非法进行控制,获取交易凭证,其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被告人汤洋辩护人辩称:汤洋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没有给国内公民和游戏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危害不大。
公诉人答辩:被告人汤洋、李洋伙同他人共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违法所得数额大,其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想辩护人辩称:其没有分到人民币1500元。
公诉人答辩:其无合理理由推翻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且与被告人周强、汤洋是共同犯罪,最终其是否分到钱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及量刑。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2018年12月1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周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汤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李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周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邵宽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指导意义】
该案件是由公安部“净网2018”专项行动中,灌云县公安局办理的一起新型犯罪案件,被告人利用大明湖平台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灌云县检察院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漏捕,并跟踪监督,促使公安机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推动了侦查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该案的办理,得到了市院、省院的肯定,相关信息在市院、省院网站上均已发布,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表达了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的决心,体现了司法公正。
(一)敢于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侦查活动监督难、难监督是检察监督工作的普遍难题,其中主观上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原因之一,面对困难,灌云县检察院克服畏难情绪,主动开展监督,侦查机关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该纠正漏捕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也有力确保执法司法环境的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二)主动监督,进行精细化审查,防止遗漏犯罪事实。
承办人在对周强提请逮捕案审查过程中,查阅卷宗材料、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精细化审查,发现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应当逮捕,及时与办案单位和侦查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严把案件质量关,纠正漏捕。
(三)监督一案,规范一片,推动侦查监督活动的规范化进程。
灌云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不断强化检察官的规范监督意识和跟踪监督意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报捕,并积极与侦查人员就案件的取证方向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证据符合逮捕条件。还积极与公安机关会商,明晰检察监督对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消除监督阻力,切实形成合力,达成良好共赢的局面。该案被监督后,灌云县公安局积极落实整改,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防止出现漏捕现象,排查可能出现的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久立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有力促进了侦查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