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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宗某某非法经营疫苗案
2019-08-15 18:07:00  来源:灌云县检察院  作者:灌云检察院

  【关键词】

  非法经营 问题疫苗 网络犯罪 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3年7月2日,个体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河运路津华苑小区。

  2013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乙肝疫苗、狂犬疫苗、水痘疫苗等疫苗属于许可经营的二类疫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从事过医药代表时积累的经验和人脉关系,从百度疫苗吧等网络搜索经营疫苗的QQ交流群,寻找、发布销售疫苗和购买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二类疫苗的信息,并多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主犯庞某某(涉非法经营罪,另案处理)、灌南县堆沟镇第二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庄某某(涉滥用职权罪,另案处理)等人进行交易,通过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业务范围涉及北京、河北、河南、江西等多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另外,连云港市灌南县多家乡镇卫生院防保所工作人员违反关于疫苗管理的法律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宗某某个人无销售疫苗资质情况下,多次私自从宗某某处购买不符合冷链运输条件的的乙肝、水痘等二类疫苗,宗某某将疫苗放在泡沫箱或者塑料袋中,加入冰块或冰排,通过快递或者快运的方式将疫苗销售给买家,用于辖区内群众接种,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要旨】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辐射范围广、取证难度大等特点,要注重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采集,注重对关联交易的账户主体身份、交易数额等进行审查,注重发现“问题疫苗”案件背后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为打击职务犯罪打好坚实基础。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6年6月3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考虑到非法经营疫苗犯罪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安全,将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舆情,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严厉打击犯罪,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连云港市县两级检察院积极联动,市院分管领导、侦监处处长亲自阅卷,多次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案情,灌云县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进一步查清疫苗流向,彻底斩断非法经营疫苗利益链条,深挖非法经营疫苗案件背后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等交流意见,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侦查力度:一是非法经营疫苗涉及全国多个省市,要进一步查明非法疫苗的流向,防止非法疫苗再度传播;二是宗某某及其关联银行账户涉及资金往来高达几百万元,哪些交易属于非法经营疫苗数额需要进一步查实;三要对上下线关联交易的电子证据需要进一步固定,找到双方的交易的直接证据。

  因案件复杂,承办人审查了全案卷宗,多次讯问了宗某某并听取其意见,宗某某辩称:一是购买疫苗的人是想牟取暴利,其只是从中帮忙,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二是对非法销售的疫苗金额认定有异议,有部分交易是销售保健品产生的金额。

  针对宗某某的罪轻辩解,承办人做了大量的阅卷工作,对与其交易的12人分别进行讯问,对每一笔关联交易的证据进行核实,形成全面、完整的证据锁链,为下一步提起公诉打好基础,并制作充分、庭审质证预案,对公诉人的法庭教育部分内容进行反复斟酌,给被告人彻底认罪伏法的机会同时,全面回应人民群众对非法疫苗案件的关切。

  1.全面查找非法疫苗销售渠道,防止非法疫苗再度传播扩散。由于宗某某通过网络进行二类疫苗进行网上交易,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销售疫苗的“上线”和“下线”的侦查,注重对宗某某的银行账户中12个外省市关联账户交易记录进行全面核实,特别注意对其与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主犯庞某某之间疫苗关联交易进行全面审查,确定销售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疫苗销售渠道、流向、金额。

  2.全面加强证据审查,确保证据全面、确实、充分。承办人员在调阅卷宗与询问证人等过程中发现,宗某某通过网络不仅仅销售二类疫苗,还包括口服免疫球蛋白、给孕妇服用的碘丸等保健类药品,需要对宗某某辩称的销售金额中涉及保健品销售部分进行核实,调查双方的交易的物品是疫苗或者保健品的直接证据;其次,宗某某自称用于经营疫苗的银行账户中,尾号为99457银行卡是以其弟媳邓某某身份证办理,需要进一步查证是否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关联交易;第三,宗某某与下线买方之间一般通过网络、电话方式联络,与有的“下线”素未谋面,通过讯问,部分“下线”不承认与宗某某之间有销售往来,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交易的直接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收集案件关联证据,全力寻找职务犯罪线索。连云港市灌南县新集镇第二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陈某、灌南县堆沟镇第二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庄某某、灌南县北陈集镇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朱某某等人明知宗某某个人无销售疫苗资质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宗某某处购买乙肝、水痘等二类疫苗,宗某某将疫苗放在泡沫箱或者塑料袋中,加入冰块或冰排,通过快递或者快运的方式进行销售,上述人员将购买的不符合冷链运输条件的“问题疫苗”掺杂在从疾控中心购进的疫苗中,用于辖区内群众接种,从而危害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乡镇卫生院防保所作为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实施疾病防控、预防接种等职能部门,上述人员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将职务犯罪线索向相关单位移送。

  2016年12月15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5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违反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国内多地购进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等二类疫苗,多次销售给庞某某、陈某、庄某某等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了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被告人宗某某的立案情况及基本信息;二是证人葛某某、孙某某等相关证人证言;三是“上下线”关联交易的银行账户明细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明细、凭单、庞某某的记载账本等;四是灌南县疾控中心进出明细账信息等。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第一,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本案相关银行转账、汇款凭单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第二,被告人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9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被告人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宗某某及辩护人对非法经营罪名及定性无异议,认为主动投案属于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但均认为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不管是销售或者非法经营疫苗,是下线主动联系被告人才形成疫苗交易行为,其行为只是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在销售数额方面,有部分属于销售保健品份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关于主从犯的问题,被告人宗某某销售疫苗的行为,通过发布广告、接受订单,再向他人购进货物,转向销售牟利等行为均是独立的非法经营行为,且非法经营疫苗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主观方面具有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物品,不存在共同犯罪说,不应认定为从犯。

  法庭经审理,认定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构成从犯、立功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2017年12月11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外,与宗某某进行疫苗交易的灌南县堆沟镇第二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庄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所得40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灌南县新集镇第二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陈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灌南县北陈集镇卫生院防保所专职副所长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非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指导意义】

  疫苗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疫苗案件的办理对检察机关的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特别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对“上线”“下线”的关联交易的侦查,坚决做到涉及到非法经营疫苗的犯罪行为,一个都不放过。

  第一,要全面核实案件证据,必要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中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记录、银行明细、QQ群聊天记录等进行严格细致审查,全面了解非法经营疫苗的流入、转出、运输等方面信息,固定有关交易数量、交易额、资金走向等证据,另可根据固定证据的需要,必须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的,要及时退查或补查,从而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第二,要注重对网络销售疫苗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由于非法经营疫苗主要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搜集疫苗信息,而由于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证据固定难等特征,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网络犯罪案件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对电子数据,要重点审查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在审查认定证据时,检察机关要注重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存在证据瑕疵的,要及时补强证据,防止因证据瑕疵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第三,要注重对疫苗犯罪背后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要坚持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杜绝机械办案,单纯就案办案,而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对案件中其他可能涉及犯罪的,要通过“两法衔接”途径,监督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全程监督,彻底斩断非法经营疫苗背后的黑色“利益链”。同时,疫苗最终要经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完成给人民群众的接种行为,因此要特别注意相关资质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四,要注重通过检察作为及时高效化解重大风险。要对社会高度关注、重大舆论焦点的案件高度重视,将化解社会重大风险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涉众性犯罪,要通过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严厉打击犯罪,适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