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社会诚信缺失等多种因素影响,司法领域尤其是民事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情况比较严重。虚假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为一己私利,意图利用法院判决的形式,“名正言顺”地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它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借用国家司法权,骗取法院的民事判决,破坏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诚信,势在必行。
2015年4月10日,田某向灌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朱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朱某、谢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据田某出据的借条判决谢某、朱某向田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2017年12月12日,朱某向灌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钱款已结清,田某提供的借条系伪造。
灌云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该案后,依法听取了双方陈述,审查了朱某提供的新证据,并依据朱某的申请对田某提供的借条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经鉴定,查明借款人的姓名、日期及利息系伪造,从而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涉嫌虚假诉讼。为避免继续执行造成案件难以执行回转,灌云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11月21日,灌云县法院裁定对田某与谢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书,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灌云县检察院 张莉云)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确有证据证实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