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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支持“事实孤儿”申请宣告母亲失踪案---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障监护缺失 儿童权益
2020-08-27 16:51: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支持“事实孤儿”申请宣告母亲失踪案

  ——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障监护缺失儿童权益

  基本案情

  孙某甲(2005年2月出生)和孙某乙(2007年6月出生)是江苏省灌云县的一对兄妹。他们的父亲孙某丙于2012年7月22日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母亲汪某某智力残疾,在孙某丙去世后,一直下落不明。兄妹俩的祖父早年去世,二人由祖母贺某某(1949年12月出生)独自抚养。全家仅靠低保度日,生活十分困难。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下半年,灌云县检察院对辖区300余名困境儿童开展专项排查,了解到孙某甲和孙某乙兄妹俩的困境。兄妹俩的母亲下落不明,父亲死亡,处境与孤儿相当。但由于无法提供母亲失踪的法律证明,6年来,兄妹俩从未享受到孤儿生活补助。检察机关立刻走访民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汪某某是否失踪没有法律手续认定,兄妹俩无法享受国家补助”。

  根据救助规定:兄妹俩的母亲失踪多年,如果经法院宣告失踪,兄妹俩就能享受补助。但由于宣告失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加之兄妹俩年龄尚小,祖母年事已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也没有能力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诉讼。检察机关决定运用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职能,迅速启动支持起诉工作,尽早让兄妹俩满足救助条件、享受政策关爱。

  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实地走访兄妹俩所在村委会、辖区派出所及周边邻居,全方位调取证据,并协调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2019年1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孙某甲和孙某乙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母汪某某失踪的诉讼申请,检察机关同时发出《支持起诉书》,并代为支付了宣告费用。经过三个月的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间,2019年4月22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当庭作出宣告汪某某失踪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建议民政部门加快对兄妹俩纳入救助范围的申报进度。2019年6月,兄妹俩终于成为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孤儿”,每人每月能够领取1200元的生活补助。同时,检察机关走访兄妹俩所在学校,协调减免了学杂费、生活费。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及时为缺少线上学习设备的兄妹俩送去了智能手机,保障平等享受线上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又与县妇联、团县委、关工委等部门对接,对兄妹俩生活、学习开展持续关爱。

  发布意义

  为监护缺失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未成年人因监护缺失陷入生活困境时,检察机关应及时注入司法力量,切实保障监护缺失儿童享受救助的权利。灌云县检察院主动履职,从精准摸排、深挖线索、协调法律援助再到支持起诉,每一环节都注入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监护缺失儿童的司法保护的努力。领到补助款的那天,孩子的奶奶专门给灌云县检察院送来了锦旗,拉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你们,现在孩子有了国家抚养,我走了也能安心了。”

  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理念不是一句口号,更不能案结事了,而应当持续接力。检察机关要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方法,量身定制帮扶清单,提升救助工作实效,尽快帮助困境儿童走出困境、恢复正常学习生活。灌云县检察院积极跟进支持起诉后续工作,督促民政部门加快申报进度,协调减免了学杂费、生活费,电话沟通、节日看望,了解兄妹俩的生活学习情况、关注他们的心理状况成了检察官的日常工作,充分体现了司法办案的温度。

  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而是通过检察力量,推动保护大格局的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化工作,需要民政、教育、妇联、村(居)等各方力量齐心协力、接续担当。未检检察官承担国家监护人、儿童权利监督者的角色,但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更不能“大包大揽”,应发挥协调推动作用,促进各职能部门依法精准履职。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当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司法影响,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推动国家法律保护规定全面落实,凝聚整体保护合力,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司法的温情、社会的关爱传递到困境儿童、困难家庭“心坎”上。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