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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飞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1-11-15 16:12: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追诉漏罪漏犯 保护公共利益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飞,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个体。

  被告人韩冬,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杜新栋,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许风波,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魏中洲,男,1979年7月1日出生,在东海县秀水街物业公司工作。

  被告人陈豹、郑传宝、王统娣、侍利军、贾伟、吕小五、张国庆、朱昊、李强、霍克,基本情况略。

  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份期间,以被告人高飞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韩冬、杜新栋、许风波、魏中洲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陈豹、郑传宝、王统娣、侍利军、贾伟等人为一般成员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东海县范围内,或以逞强斗狠为目的,或以垄断东海混凝土市场为目的,或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的实施砸坏他人车辆,雇凶伤人、抢劫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期间,该犯罪集团在东海县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集团实施寻衅滋事罪6件,抢劫罪5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单独实施寻衅滋事罪3件,聚众斗殴罪3件,非法拘禁罪1件等,上述行为造成1人轻伤、2人轻微伤,当地公共经济利益受损等严重后果。

  【指控与证明犯罪】

  (一)审查逮捕阶段

  2019年5月10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指定灌云县公安局异地管辖该案,灌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侦查,灌云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就恶势力定性、罪名认定、涉案财产界定等方面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引导侦查取证。

  2019年6月27日,灌云县公安局以高飞等14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向灌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期间,灌云县检察院认真落实深挖细查要求,陈长春检察长亲自提审犯罪嫌疑人,结合该案恶势力存在时间长、影响大等特点,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前科劣迹、警情处理等要素,深挖背后“保护伞”线索1条,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市检察院转交市纪委监委处理。最终,灌云县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事实,依法对1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批准逮捕。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19年11月28日,灌云县公安局以高飞等15人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向灌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7日,灌云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15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间,为了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灌云县检察院多次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认定为集团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每起犯罪参与人数、认定为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形成会商意见,统一司法尺度和执法标准。在集团人数方面,鉴于被告人吕小五、李强并非首犯高飞的手下,只是临时被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吕小五仅参与一起抢劫行为,李强参与多起抢劫,但是是利用首犯高飞的社会影响力共同实施犯罪,不具备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不宜认定吕小五、李强为集团成员,跟随吕小五的霍克、张国庆、朱昊也不宜认定为集团成员。最终,灌云县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移送的15名被告人中10人应为恶势力集团成员,5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集团成员,公检法三家通过会商研讨,一致同意上述意见。

  为了完善案件证据,灌云县检察院一边审查起诉一边随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办案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充分协作。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就高飞、魏中洲等人辩解的犯罪事实方面补强证据,与公安机关共同核实被告人自首与立功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灌云县检察院详细分析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的不同之处,全面细致询问被害人,发现涉案人员张昊、谌士军等14人参与抢劫或寻衅滋事犯罪,应构成共同犯罪,个别被告人参与多起犯罪,公安机关未认定,检察机关经过对证据分析,增加了5起犯罪事实,将公安机关认定的1起强迫交易罪改变为寻衅滋事罪。

  灌云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过程中,发现集团成员魏中洲,借助其东海县秀水街物业公司工作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绿地建设车库,非法获利80万余元,损害了公共利益。灌云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及时将相关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根据发现的线索,灌云县检察院多次对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实地勘察,2020年4月16日,灌云县检察院向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牛山街道办事处送达调查函,调查上述单位对该违法建设车库的监管情况。并向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了相关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和违反规划建设情况。后经请示市检察院批复后,于4月16日立案调查。2020年5月6日,灌云县检察院分别向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4家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在规定期限内,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牛山街道办事处等3家单位均能依法积极履职,并及时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但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复函称因客观原因调查不便开展,相关法律程序无法推进,正在通过相关渠道积极与业主进行协调。2020年9月3日,灌云县检察院针对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履职损害公共利益行为,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跨区划行政公益诉讼。

  (三)法院审理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按照每起犯罪事实分组进行了举证,证实了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手段,有组织的实施砸坏他人车辆,雇凶伤人、抢劫财物等多起违法犯罪事实,证实了10名被告人在恶势力集团中的作用,及5名被告人在一般犯罪中的作用。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高飞作为该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韩冬、杜新栋、许风波、魏中洲为重要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考虑其在集团中的重要作用,综合案件性质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成员按照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量刑等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就辩护人意见进行了逐一全面答辩。

  2020年9月28日,灌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对涉恶集团的首要分子高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分别被决定执行十六年至两年不等刑期。

  【指导意义】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保证案件质量对得起法律与历史检验。该院围绕两个必问”“两个一律”“一案三查”的要求,成立以检察长陈长春为组长及案件第一承办人的办案专班,“运用“检察长专讯”办案机制,迅速提前实质性介入,在细致梳理卷宗、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具体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找准取证方向,明确重点侦查犯罪集团的架构、人员层级及分工、社会关系、前科劣迹等关键性事实。注重深挖背后“保护伞”“关系网”,重点讯问嫌疑人社会关系、前科劣迹等要素,形成了《高飞等人涉恶犯罪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深挖彻查“保护伞”“关系网”情况分析》,及时向上级院移送和备案相关线索。同时,督促公安机关采取“打财断血”相关强制措施,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查封不法分子的银行卡和轿车、房产,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强化追捕追诉,坚决对黑恶势力挖疮割痈、除恶务尽。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认真审查卷宗时发现,高飞、吕小五等人涉嫌抢劫石英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参与抢劫石英石等起到帮助作用的杨全国等多名涉案人员,公安机关未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列明,也未表明是否另案处理;高飞等人毁坏吴大元车辆中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班利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未予以列明,该院及时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对多名涉案人员追捕、追诉。公安机关及时抓捕涉案人员,并及时向灌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深化打财断血,全力做好健全完善省内跨区划公益诉讼首创实践。该院紧紧围绕落实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健全完善省内跨区划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工作协调机制的要求,发挥内部双向移送机制效能,形成刑事检察部门在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挖掘公益诉讼线索、公益诉讼部门通过“打财断血”保护公共利益的良性互动,成立包括检察长在内的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通过实地勘察、调查走访、专家咨询等,查清公益受损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但负有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职能的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诉前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件。由于跨区划公益诉讼仍处于探索阶段,无经验可循,该院在诉前程序中就办案方向、调查取证、公益损害认定等方面,多次向连云港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市检察院派员至现场指导调查取证、参加圆桌会议,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在完成诉前程序后,针对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仍未履职、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况,市检察院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案件会办会,要求进一步完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在连云港市检察院的支持下,经多次论证,最终层报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同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止于诉前程序,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该院检察长除亲自上门送达检察建议书外,还与4家单位负责人沟通交流,主持召开圆桌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力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推动有效落实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四是立足社会治理,助力长治常效机制建立健全。该院针对向东海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就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帮教管控,实现社会治安治理关口前移、加强刑事案件情报信息分析,促进执法办案提质增效等4个方面,向东海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东海县公安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且及时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持续严厉打击,促进重点行业整治等四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犯罪若干问题意见》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