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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马兆平、钟玉清不起诉非刑罚执行案
2021-11-15 16:15: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不起诉 听证 移送行政处罚

  【要旨】

  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能不诉不诉。对行为人拟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下午,灌云县公安局四队派出所民警孙唯涪、翁海波等人带领辅警队员王士雨等人在灌云县四队镇三沟村新庄处理一起土地纠纷警情过程中,遭遇王加亮、马兆平、钟玉清等人以言语辱骂、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妨碍执法。其中王加亮以言语侮辱威胁、用脚踢踹、肘部击打民警;马兆平手持砖头欲以暴力威胁阻挠民警执法,后被民警夺下砖头;钟玉清推民警,以双手挥打民警秦泗成、阻拦警车离开。

  【诉讼过程】

  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以王加亮、马兆平、钟玉清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王加亮、马兆平、钟玉清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案发时正处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造成当地近三十名村民围观,在当地影响恶劣。我院综合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决定对王加亮以妨害公务罪起诉,对马兆平、钟玉清以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在拟作相对不起诉之前,我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组织召开听证。王加亮、马兆平、钟玉清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6月11日,我院以妨害公务罪起诉王加亮,同日对马兆平、钟玉清作相对不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在我院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马兆平、钟玉清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6月8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王加亮犯妨害公务罪作出判决。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8日对马兆平、钟玉清以妨害公务行政处罚十日。

  【典型意义】

  1.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检察机关对袭警犯罪历来是严厉打击。王加亮等人到案后拒不认罪,承办检察官在梳理全案证据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案发时的全部视频、关键证人谈话等证据,对王加亮等人再次讯问并出示关键证据,做认罪认罚相关工作,在有力证据面前,王加亮等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后,检察官督促行为人积极赔礼道歉、修复关系,将犯罪危害降至最低。在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涉案人员分别作出起诉和不起诉决定。

  2.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考虑本案是疫情期间案发,且在当地影响恶劣,拟对马兆平、钟玉清以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前,邀请公安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援助律师等人员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展示案件证据,责令马兆平、钟玉清对公安机关赔礼道歉,承办检察官及参会人员均对马兆平、钟玉清予以训诫。经评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牢牢把握释法说理的良好时机,提升司法公开透明度,并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修复社会关系、钝化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3.做好刑事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工作无缝衔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引导主管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做到应罚尽罚,解决不起诉后检察职能履行不充分、不规范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时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四款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