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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毒品也敢“代购”?灌云县检察院成功追诉一毒贩,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20-04-09 17:22: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高兵 杜宝燕

  “根据这起贩卖毒品案中多名毒贩的供述,结合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予以贩卖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代购”毒品的事实,应依法对尹某某予以追诉。”

  近日,灌云县检察院收到了一份二审裁定书,由该院追诉的尹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裁判有了结果,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灌云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先后抓获孙某、金某、张某3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孙某家中查获毒品冰毒41.5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仔细审查后发现,孙某的供述中提到其贩卖的毒品中有部分是由朋友尹某某从外号“刘黑子”的毒贩手中购买,其它相关证据也证实尹某某确实将涉案现金交付毒品卖家,且尹某某明知孙某以贩卖毒品为收入来源。

  “明知他人购买毒品冰毒用于贩卖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购买冰毒,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此,承办检察官要求补充起诉尹某某。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发现,尹某某此前在另外一个案件因贩卖0.56克冰毒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28日,该院收到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材料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了尹某某的相关供述,重点审查尹某某是否明知孙某系贩卖毒品及网银支付等证据,使尹某某与孙某的供述在定罪的关键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完善了证据链。

  2018年12月5日,灌云县检察院以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灌云县法院提起公诉。灌云县法院将该案与之前受理的尹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56克的事实并案审理,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近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