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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孙某涵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2021-01-13 18:47: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上午,江苏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召开,现场向社会通报江苏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孙某涵等国家司法救助案

  ——多元救助帮扶

  因案致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一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孙某涵,女,2015年6月22日出生;救助申请人孙某元,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救助申请人王某梅,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三人系杨某龙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孙某田的女儿及祖父母。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孙某田被杨某龙持刀捅伤致死。2019年8月30日,灌云县公安局以杨某龙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龙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检察履职情况

  连云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发现救助线索后,连云港、灌云两级检察院遂成立联合办案组,开展救助工作。

  一是进行走访调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了解到被害人孙某田家庭情况极为特殊:在孙某田三岁时(2001年)其父亲孙某杰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死刑,母亲改嫁,从小由其祖父孙某元、祖母王某梅抚养成人。2015年,17岁的孙某田与女友张某香同居生下女儿孙某涵,孙某涵满月后,张某香便外出打工未尽抚养义务。孙某田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王某梅患有脑梗塞、腰间盘突出等疾病。案发后由于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承担孙某田遗体的丧葬、火化费用。孙某涵等3人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二是召开公开听证会。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该院制定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分类测算标准,拟对3名申请人救助人民币6万元,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5人参加听证听取意见,一致认为3名救助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和范围,救助金额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贫困家庭的特殊优先保护。

  三是开展联合救助,强化资金监管。市县两级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共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6万元。同时,为保证司法救助金有效监管和合理使用,市县两级检察院决定与救助申请人、灌云县四队镇民政办公室、四队镇三沟村委会四方签订司法救助金发放管理协议,司法救助金由乡镇民政部门保管、分批发放,共同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同时,市县两级检察院联合扶贫、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及四队镇共商多元救助对策。县妇联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对孙某涵进行心理疏导;民政部门为3名被救助人解决了低保待遇,免除被害人遗体保存、火化等相关费用;教育部门免除了孙某涵幼儿园教育费用;所在乡镇及扶贫部门除为其家庭解决2000元临时救助资金和慰问物品外,还为被害人祖父孙某元提供每月600余元的乡村道路保洁公益性岗位,所在村农忙期间还组织党员、志愿者帮助收割播种。

  三

  发布意义

  本案系两级检察院联动对建档立卡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主动发现救助线索,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送上检察关怀,主动融入国家脱贫攻坚大局;同时协调多部门,主动对接民政、教育、乡镇等部门依法提供社会化救助渠道,实现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教育支持、生活帮扶、心理抚慰等其他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