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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有了规范指引
2022-06-24 17:43: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规范办理该类案件,切实履行检察公益职责,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帮助下,结合区域野生动物实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办案程序,汇编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操作指南。

  该《指引》共45条,围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侵权的特点、价值的认定方法、侵权责任确定及承担方式、证据规则运用及修复方案五个方面详细提供规范化操作办法:

  一、加大办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理力度,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野生动物保护既涉及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也涉及到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其中,既包括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包括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怠于履职或者监管漏洞提出督促履职、加强监管方面的检察建议。

  二、明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认定的办法,确保受损公益得到全面维护。针对检察实务中,人民检察院突破办案瓶颈,对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生态资源损害赔偿的标准,给出了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执行。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三、明确案件审查重点和证据要求,重点围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4个环节中资源损害的侵权责任及承担方式,织密全链条保护网。《指引》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收购者和代为销售者的责任。注重引导检察机关调查收购者、代为销售者在明知非法捕猎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仍与非法捕猎实施形成非法利益链条,其收购、代为销售行为与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损害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非法捕猎实施者的侵权责任,应确定非法捕猎实施者的非法捕猎行为及具体过程,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类型、数额,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收购者、代为销售者的责任,应确定收购者、代为销售者的主观故意,系明知非法捕猎实施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明知是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四、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办案的证据种类和采信规则,确保举证规则得到精准适用。《指引》在证据效力的编纂体例上采取证据采信规则和证据名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可操作化的适用于具体个案中。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中,给出了案件证据的调查指引。一是引导检察机关根据各级编办制定的 “三定”方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认定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引导检察机关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等索证索票制度入手,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或者食品经营者销售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

  五、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修复方式,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前磋商。《指引》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办案规定,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办案中可以主张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者签订诉前协作,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明确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恢复性责任承担方式,如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劳务代偿等,并就办案实务中适用较多的增殖放流恢复性方案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案,明确了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或者赔偿性责任承担方式,例如惩罚性赔偿,并其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非法获利、经济能力、已受到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责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