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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把网络游戏商品的交易凭证“搬进”自己帐户卖钱,违法!
2018-08-29 08:16:00  来源:  作者:潘长军 徐云刚

  去年10月,周某听人介绍利用某网络平台将苹果游戏内充值的交易凭证暂时保存到自己帐户,然后再通过这个平台卖钱。“求知若渴”的周某闻风而动,花了两万块钱学会此挣钱妙方:先网购苹果ID和国外信用卡信息并将二者绑定,租用“大明湖平台”购卖游戏装备,并利用该平台的黑客软件,半路截取苹果公司服务器发向游戏商的交易凭证,随后根据游戏玩家信息篡改交易凭证上的用户资料,低价出售套现。一套流程下来处处违法,然而周某却趋之若鹜,迅速纠集李某、周某某、汤某等人成立工作室,通过截取交易凭证进行售卖的手段,短短数月非法获利34.4万余元。今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网安局下发的线索,相继将周某等4人抓获归案。


  周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被灌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仅对同案犯周某某、李某、汤某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将相关材料、证据移送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后,三人均被批捕。 

  检察官释法(灌云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潘长军):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出于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特定操作,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游戏玩家与日俱增,游戏装备、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越来越接近“真金白银”。因此,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科技手段入侵计算机系统,盗卖游戏装备以非法牟利。 

  因此,身处信息时代,我们要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任何行为都必须在守法、合法框架下进行。同时,我们也必须重视网络的安全保障,面对网络犯罪的兴起,检察机关将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对网络犯罪领域的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邀请网络安全专家及实务界有办案经验的警官、检察官、法官进行交流,提高办案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深入了解,提高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