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明确公务用车管理科室、司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根据《灌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人员的公务出行活动和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人员因特定范围公务用车出行的保障。
第二章 公务出行保障
第四条 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务出行实行分类保障。
县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内(伊山镇、侍庄街道和东城区),普通公务出行由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保障范围内和特殊情况区域内,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使用公务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3、 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4、重要公务接待活动,以及上级安排或工作职能需要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9、经检察长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等工作用车,以及参与全县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六条 县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省内跨行政区域普通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或搭乘公务用车,按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或支付核定的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批准使用公务车辆的,不再报销出差市内交通补贴。
第七条 省外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公务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第八条 涉密等非普通公务出行,可使用定向保障用车。
第三章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
第九条 院公务车辆集中调度管理由行装科负责。公务人员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须提前通过苏检掌上通申请派车(到县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区域的,须同时填写书面申请单),经行装科核准后派车,其中到县外(市内)用车的须经院分管行装领导审批后派车,到市外用车的须经检察长审批后派车。因紧急公务使用车辆,无法事先书面申请的,按程序口头申请,但须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车辆加油一律由专人负责凭卡加油,驾驶员签字确认,每月统计每辆车加油情况。行装科定期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保留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按县级机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司勤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司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严守保密条例,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加强对司勤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受教育率达到100%,努力提高司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检修前要先申请并填写《灌云县检察院车辆送修单》,经行装科和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灌云县检察院车辆送修单》的维修范围到指定厂家修理。出车途中发生故障急需维修的,须经随车公务人员签字证明。修理费要先审后批,按月结算。
第十五条 司勤人员要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上下班实行考勤签到制度,上班时间驾驶员一律在办公室待命,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每年与司勤人员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七条 司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装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