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警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上下班实行刷卡考勤制度。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总责。对干警考勤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3.干警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有事外出要请假,严禁串岗、脱岗。
4. 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
①实行请(休)假分级审批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检察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检察长批准;科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至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含4天)的,由检察长批准。请(休)假具体标准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②因私请假的,在“苏检掌上通-休假申请”上申请,并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1天以上的还需填写《院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报政治处备案,如来不及事前书面申请的,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③因故不能参加院集体活动的,除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外,由各部门安排专人提前1小时将《院集体活动请假汇总表》报办公室备案。
④因公不能刷卡考勤或上班期间外出的,在“苏检掌上通-休假申请”上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干警外出登记表》上登记并注明原因,月底报政治处备案。
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上下班制度执行情况。对在制度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迟到、早退、脱岗的,第1次由分管领导批评教育, 第2次由纪检组诫勉谈话, 第3次由检察长教育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