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我的实际到岗时间是签约后7个半月。近日,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表示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我的工作时间为2年4个半月,故只能按两个半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三年,无论我是否到岗都应当按三年计算,即单位应当按三个月支付。请问:我的观点对吗?
答复: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你的经济补偿金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工作的年限”,是指用工年限而非劳动合同年限。因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也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建立了用工关系,用工关系只能自用工之日起确立。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双方照样能够建立劳动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只有劳动者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时,才能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是在时间过去7个半月才真正到岗,也就决定了单位与你建立用工关系的实际时间为2年4个半月,你获得的经济补偿,自然应当据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