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关于“检察院提请抗诉期限”的答复
2021-11-01 10:00:00 来源:
编辑:章力
更多…案件发布
- · 用检护民生力度 让美好生活更有温度
- · 憨厚“恋爱脑”遭遇戏精“准姑嫂”
- · 【小案大理】检护民生② | 网络上的红娘陷阱
- · 【小案大理】小伙被骗90多万,“美女恋人”竟是“他人扮演”!
- · 【小案大理】答代表 以案说⑥ | 非法出海捞螃蟹 遇风浪船翻人亡
- · 【小案大理】答代表 以案说 | “路怒”引纠纷 听证促人和
- · 【小案大理】答代表 以案说 | 窃海砂触法网 既偿损失又领刑
- · 【小案大理】答代表 以案说③ | 违法运输燃油险象生,法治利剑斩隐患
- · 【小案大理】答代表 以案说④ | 保护妇女权益:非请勿入,男子非法侵入前女友住宅获刑
- · 【小案大理】答代表 以案说⑤ | 夫妻争执升级,法律严惩家暴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