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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驶”不得!
2024-09-13 08:5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博 通讯员陈艳琳 肖瑶)“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近日,由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公诉人发表意见。旁听席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车司机、客运车驾驶员、危化品运输驾驶员等103人正凝神静听。

  6月30日晚,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魏某从龙潭镇出发,行驶至某小区时,剐蹭到张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后继续向前行驶至某小区红绿灯路口,碰撞到王某停放在路边装有生物燃油的小型厢式货车,货车起火。事故造成张某等人的车辆不同程度毁损,李某等人财物受损。经检测鉴定,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21.2324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致使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绝不再犯。酉阳县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对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宣判后,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拒绝酒驾已成为社会共识。希望通过此次庭审,能够有更多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把好人生‘方向盘’。”全国人大代表,酉阳县桃花源街道天山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冉慧观摩庭审后说。

  “这样的警示教育很有意义,希望给那些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驾驶员敲响警钟。”重庆市人大代表杨娅说。

  “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更危害公共安全。我们送外卖的也要互相提醒不能酒驾,杜绝侥幸心理!”外卖小哥黄某有感而发。

  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还来到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科目二酉阳板溪考场,以唐某案为例,为学员们讲解与醉酒驾驶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大家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意识。

  针对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现状,酉阳县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将危险驾驶警示教育纳入驾照考试“必修课”、新学员“第一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观摩庭审的形式好,增进了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生动体现。”冉慧表示,检察机关切实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以案释法,把普法工作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编辑:王怀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