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松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系连云港市首例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日前正式宣判。
今年7月13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灌云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孙培松从郑某某处购买标示为“伸筋骨痛丸”药品,将该药品改变包装后,销售给他人服用,销售金额人民币近千元。2017年4月14日,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孙培松家中,查扣孙培松准备销售给他人服用的“伸筋骨痛丸”32瓶,经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扣药品系假药。
2018年8月31日,经灌云县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判决:
一、被告人孙培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孙培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对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的药品予以没收,并依法予以销毁。
四、被告人孙培松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限被告人孙培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连云港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六、限被告人孙培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灌云县财政专户交付赔偿款人民币三千元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宣判后,被告人孙培松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