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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灌云县检察院追捕的一名毒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7-12-07 11:09:00  来源:

  【关键词】 

  侦查活动监督    纠正漏捕 

  【要  旨】 

  诉讼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基本职能,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以及规范诉讼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依法公正高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监督效果,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不断追求的目标,也是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司法行为最根本的要求和最有效的途径。 

  【基本案情与诉讼过程】 

  2013119日,灌云县检察院受理了灌云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审查发现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阿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可能系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的同案犯。 

  经审查,20138月初至9月中旬期间犯罪嫌疑人吉某某伙同阿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老汽车站附近的文明旅社、满意旅社多次向多名四川籍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00克,同时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0139月中旬至2013109日期间,吉某某伙同阿俄某某、文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老汽车站南侧蓝天宾馆203号房间内多次向多名四川籍人贩卖海洛因共计10余克,同时多次容留向其购买毒品的人员在其住处吸食海洛因,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吉某某供述、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现场搜查的交易账本。 

  上述犯罪嫌疑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及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述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多次犯罪,从犯罪习性分析、很可能再次犯罪、并且三人很可能串供,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逮捕。20131119日在对吉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犯罪嫌疑人阿某某等人。 

  2015320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十年。同时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201569日,灌云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提请批准逮捕,经过审查认定,20138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阿某某伙同吉某某在灌云县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任某某等人,共计31克;犯罪嫌疑人阿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64.02克。2015612日,灌云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阿某某批准逮捕。 

  【处理情况】 

  2015811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编辑: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