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一法条的意思是: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比照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六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两个八岁的孩童,被一辆奔驰的牛车撞成重伤,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六月的高昌城,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市民史氏八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氏八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行客”是指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是指被雇佣一年的长工。这个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该卷宗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都比较完整,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得以展现在我们面前。
事故发生后,史氏和曹氏分别向官府提交了诉状,陈述了自己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史氏的呈词这样写道:“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案件是一个叫“舒”的法官处理的。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在牛奔跑的时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酿成大祸。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态度还算可以。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自己,也就是流放三千里。
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一条的意思是: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比照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还有“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保辜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意思是在伤害案件中,伤者伤势尚未确定时,先保留犯罪人的罪名,让其先为受害者筹钱医治,然后在一定期限之后,再来量刑处理。
据此规定,康失芬案件的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会被判什么刑,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两个受伤孩子的病情来判断。只要有一个人死亡,他就会被判流放三千里,因为其行车伤人,罪行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了。
从此案可以看出,唐朝对交通肇事处理的严格超乎想象,也看出了当时的治理者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当然,唐朝的牛车肇事与我们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可谓是小巫见大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