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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揭开“长辈关爱”马甲下的性侵......
2018-11-14 10:53:00  来源:灌云县检察院  作者:王玉荣

  “我没有打她,也没有吓她,她还主动找我,我这怎么能算强奸呢?”在看守所、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不止一次这样问检察官,在检察官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后,李某认罪伏法。日前,李某因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年届古稀之年的李某儿女都已成家,自己开个小卖部赚点生活费也图个热闹。村里13岁的小丽放学后经常到李某的小卖部来买零食顺便看看电视,李某以给零食钱等“关爱”方式,多次猥亵小丽并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不谙世事的小丽要给同学买生日礼物,要买文具,要交什么费用就会主动找李某,李某给钱后,在其要求下发生性关系,直至被小丽家人发现报警而案发。

 

灌云县检察院 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 王玉荣

  检察官释法(员额检察官王玉荣):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那么本案中小丽没有什么反抗行为,李某怎么构成强奸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14周岁以下幼女没有“性同意权”,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这是法律对幼女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该案反映了儿童遭受性侵案的几个特征:父母对受害儿童性教育严重不足,导致孩子性保护能力缺乏;大多为熟人作案,好邻居、“好长辈”最有可能成为性侵者;作案人一般采取威逼或利诱的方式,受害儿童的损害后果相当严重,存在许多不可预知的隐性后果。 

  近年屡屡发生“长辈关爱式”强奸、猥亵案件,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学校周围文具店、农村小商店、儿童经常玩耍地,以给儿童买文具、送儿童一些塑料、玻璃首饰、不收购买商品钱等诱饵讨孩子欢心,再假装长辈式的关爱趁机对儿童进行性侵。因此,公检法机关在对性侵儿童者依法给予严厉惩处的同时,希望家长、学校、社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远离那些“拿糖的爷爷”,发现上述情况立即报警,斩断伸向孩子的罪恶之手,共同守护孩子的未来。 

  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