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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三名电信诈骗“帮手”获刑
2022-03-29 16:17: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售卖自己的一张银行卡,获利500元,甚至不惜将银行卡对应的U盾、绑定的手机号等个人账户“倾囊相授”........

  2020年8月,郭某通过网络聊天得知鲁某团伙需要“跑分通道”(即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鲁某团伙通过网络赌博下注、投资理财、贷款等方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所得赃款用郭某的银行卡进行转移,鲁某承诺给予佣金。郭某在明知转入钱款为赃款的情况下,仍联系王某、彭某向不法分子出售个人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洗钱通道,并非法获利。此后,郭某等人搜集多张银行卡,共参与转移资金50多万元。郭某等三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均被灌云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释法

  利用个别群众法律意识薄弱,以利益诱惑其办理银行卡进行转账、提现,从而逃避追查。这些银行卡销售到诈骗团伙手中,不仅严重影响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还为诈骗团伙提供了作案工具,相关人员也变相沦为了诈骗犯罪的“帮手”,从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勿将个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出售给他人。如果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编辑: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