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无业,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2020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英皇KTV门口,因看了林某某一眼,与林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与林某某一起的陆某某用石头砸孙某某,孙某某见状,持刀与林某某、陆某某、刘某某发生打架,将三人戳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陆某某、林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提请我院审查逮捕,我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3月1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我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孙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
【检察履职情况】
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但是因孙某某父母离异,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是父亲在家种地和开拖拉机,但父亲患有糖尿病,不能干重活,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而被害人刘某某因被刀捅伤致心脏破裂、心包破裂、左肺破裂,右侧胸腔血气胸住院治疗,医疗费已经花费5万余元,后期可能还面临二次手术。对此,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与本院控申、检调对接部门联系,一方面审查被害人刘某某是否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条件;另一方面利用孙某某认罪认罚的认罪态度,极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承办检察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多次撮合,双方最终于2020年11月6日达成了分次支付的调解协议,孙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拾陆万元整,先行支付肆万元,剩余拾贰万元分肆年偿还,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之前偿还叁万元;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追究孙某某的刑事和民事等一切责任,并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鉴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家庭具有一定的监管条件,我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典型意义】
一是注重释法说理,钝化社会矛盾。在孙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多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促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提出分次赔偿的意见,该意见最终得到了当事双方的认可,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二是综合考虑量刑情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犯罪,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社会矛盾已化解,具有一系列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该做法同时也是对“少捕慎诉”理念的实践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