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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狱中习得盆景艺 “采花蟊贼”再进宫
2020-05-09 17:50:00  来源: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云刚

  2019年4月25日下午,家住灌云县小伊镇的高大爷发现,两个陌生男子在啧啧称奇地触摸自家门外开满月季花的花树。

  “大爷,你家这几棵花树卖不卖啊?”

  “不卖哦,儿子买给我的,这几棵树桩月季要好几千块钱呢!”

  次日清晨,高大爷吃惊地发现埋在地里的6棵月季花树已不翼而飞,只留下几个大坑。高大爷随后报了警。

  2019年5月26日,在警方的缜密侦查下,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孙某中先后归案。

  现年44岁的孙某和曾因抢劫、盗窃罪于2001年4月被判入狱,2016年8月刑满释放。孙某和因受搞花卉养殖的叔叔影响,对花卉盆景颇为喜欢,并在监狱教育改造过程中参加了盆景兴趣小组,学习了盆景制作手艺。

  2019年4月25日,孙某和驾驶机动车载着村邻孙某中四处游玩时,被高大爷门口五颜六色的月季花所吸引,搭讪几句便驾车离开。当晚9时,按捺不住对月季花树的渴望,孙某和、孙某中去而复返,趁夜深人静,孙某和负责望风,孙某中负责“搬花”,将6棵月季花树全部盗拔至机动车的后备箱里,后拖至孙某和家中栽种。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6棵树桩月季盆景价值2580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孙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经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和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孙某中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爱花本是风雅事,君子爱花应取之有道。靠盗窃别人的盆栽装饰自己的家,不如用文明装点自己的内心,不要做人人厌恶的“盗花贼”。也提醒养花人士提高防盗意识,不要将高价购买的盆景随意栽放在门外无人看管的位置,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编辑:侍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