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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的丝瓜桩惹出祸端
2024-11-15 08:46:00  来源:检察日报

  9月3日,湖北省房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大木厂镇某村回访一起故意伤害案时,看见当事人70岁的刘某和77岁的柯某正手摇蒲扇坐在一起拉家常。谁能想到,半年前,二人为了一根丝瓜桩竟剑拔弩张。

  在刘某和柯某居住的小区前,有一块专门的菜地供村民们日常使用。在这里,刘某和柯某两人各开辟了一块菜地,两块菜地相邻,中间只隔着一条十几厘米宽的小道容人通行。

  3月21日,刘某发现紧挨自家菜地的小道上钉了一根丝瓜桩,认为是柯某钉的,便立马找到柯某理论。二人你一言我一语,从争吵演变成对骂,进而发展成肢体冲突,导致柯某右手手腕受伤。经鉴定,柯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4月29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6月4日,该案被移送至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按照该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认真审查案件有无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的要求,认真审查了案卷,发现柯某的住院费是自己支付的,案卷中无刘某赔偿柯某医药费的相关材料,这说明被害人的损失没有赔付到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未彻底化解。

  为此,承办检察官决定进行实地走访。面对检察官,刘某承认自己打人有错,但表示没有钱赔偿;柯某说自己还需要继续吃药,但是没有钱购买。检察官在询问双方子女之后才发现,两位老人并没有说实话。

  原来,案件发生后,刘某的子女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出钱赔偿,柯某的子女也认为远亲不如近邻,早点把赔偿问题解决才是关键。但两位老人心里都憋着一口气,刘某认为柯某有错在先,自己凭什么要赔偿她;柯某则认为刘某打了自己,如果对方不道歉就不原谅、不赔钱就告到底。因两位老人不听劝解,子女们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向检察官提出请求。

  “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因一次偶发矛盾导致肢体冲突,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我们觉得可以往刑事和解的方向做工作。”检察官答应了双方子女的请求。

  在刘某家里,检察官详细阐明其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和应受刑事处罚的依据,告知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在柯某家里,检察官征求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详细了解其在医院花费情况和后期还需开支的名目,分析达成刑事和解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对维护保障其权益的差异。在释法说理的同时,检察官还从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互敬互谅等方面开展疏导。

  刘某、柯某虽然没有当场表态,但态度都有所松动。经过检察官多番电话沟通,两位老人表示愿意坐在一起谈谈。随后,双方的子女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刘某向柯某赔礼道歉,刘某子女代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5万元,二人握手言和。

  鉴于刘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房县检察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7月19日,该院就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经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该院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编辑:王怀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