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戴佳 通讯员顾艳萍 张丽娜 张影)“我在禁渔期捕鱼,对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我自愿提存生态修复保证金修复受损生态,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守法律。”近日,柳某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供认不讳、自愿接受处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向其宣告不起诉决定书。
2023年7月的一天,柳某和田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二人非法捕获的鱼和海螺等水产品。2024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大洼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发现,该案涉及公益诉讼线索,遂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针对受损渔业资源未得到有效恢复的情况,经鉴定评估,柳某、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约1.6万元。
办案中,检察官耐心向柳某、田某释法说理,督促二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能够执行到位,检察官引导二人向公证机关提存生态修复保证金3万元。
鉴于该案涉案价值较小、公益损害程度较轻,当事人自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保证金,该院于8月15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值班律师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听证员讨论后,同意检察机关对柳某、田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下一步,该院将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
据了解,在办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中,大洼区检察院依托保证金提存制度,有效保障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该制度建立以来,大洼区检察院已追缴生态修复保证金600余万元,全部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