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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隐瞒真实用工主体规避劳动关系
2024-06-17 15:5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立新 司占华

  “我终于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了,谢谢检察机关!”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王某亮,专程赶到该院向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2021年3月,农民工王某亮受聘至某工程项目王某凯班组从事技术员工作,该工程的分包单位为某劳务公司。2022年2月,王某亮退出工程工作并书写了《工人退场承诺书》。因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王某亮将拖欠其工资的劳务公司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劳务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分包给了王某凯,王某凯与劳务公司签署的《劳务作业队(班组)承诺保证书》和王某凯的证人证言等,都证明王某凯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管理者,劳务公司与王某亮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农民工)越过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要求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法院据此驳回了王某亮的诉讼请求。王某亮后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输了官司后,王某亮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某劳务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某劳务公司在向政府有关部门举证的过程中,认可王某凯系劳务公司正式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与王某凯系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并非“挂靠关系”;王某凯系劳务公司委派的劳务队长,具体负责现场劳务施工管理事宜。政府有关部门据此认为,王某亮举报王某凯挂靠劳务公司违法承接工程不能成立。

  今年1月,王某亮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北关区检察院针对某劳务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某劳务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不予回复。检察机关综合证据后分析认为,政府执法部门认定并据此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可以直接采用,即王某凯享有劳务公司的代理权,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某凯招聘王某亮的行为应视为劳务公司行为,王某亮工作期间接受王某凯的管理应视为接受劳务公司的管理,其从事的是劳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成果属于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认为,用人单位隐瞒真实用工主体规避劳动关系,并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不予回复,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其他证据认定待证事项成立,故认为该监督案件可以依据盖然性规则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相关证据符合民诉法“新证据”的标准和“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今年3月5日,北关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后,某劳务公司主动与王某亮联系,承担相应责任并补齐了拖欠的工资,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亮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近日,法院回复王某亮准予其撤诉。

  编辑:王怀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