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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应注重三类人员
2020-03-25 09:1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段斯

  开展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检察监督工作,应把握其高度集中特点,履行好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职责,依靠监地联防联控机制,监督配合做好基础性防疫保障工作同时,重点关注疫情期间监管场所内的发热症状、外医外诊、刑期届满等三类人员,防范监地互涉输入性疫情发生。

  一是履行监管场所监管活动检察职责,监督及时隔离发热人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能,监督监狱、看守所执行战时封闭管理制度,将监管区域内的部分功能性用房、闲置监舍等利用起来,改造成为临时的隔离专区。督促监管场所每日坚持对所有的警务、勤务人员,以及在押人员进行体温检查,对发现的发热人员,第一时间送至隔离专区。

  二是开展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监督监外隔离、外医外诊人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掌握监管场所内患其他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情况,对监管场所没有相应医疗保障条件的,要维护患病的在押人员获得医治机会,保障其身体健康,建议监管场所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将患病的在押人员安排到社会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必须正视当前到社会医疗机构就医和押解过程,极有可能面临被病毒感染的风险。为阻断无形的新冠病毒进入监管场所内,应协调解决外医外诊人员在监管场所外的临时隔离问题。争取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属地责任,重视和帮助监管场所在社会医疗机构改造建成符合关押条件的隔离病房。

  三是督促监管场所落实防控措施,依法稳妥安置刑满人员。启动疫情防控重大响应以来,监管场所一直面临刑满人员的释放安置和混合管理上的法律风险,同时还与地方一起承担防范携带病毒的释放人员的扩散传播责任。为一体解决法律风险和扩散传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监督监管单位依法办理释放手续,积极向地方报告,建议结合落实疫情防控属地管理,统筹在监管场所区域外,利用当地的酒店、学校等场所,建成隔离观察点。监督监管场所将刑满人员统一送至隔离点进行留观,隔离点主要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同时吸收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协助从事生活保障事务、情绪安抚,确保治安和防控稳定。对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隔离留观时间、符合返乡条件的刑满人员,监督监管场所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做好向刑释人员居所地的移交安置工作。

  编辑:侍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