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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09-18 14:08: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灌检行公[2019]32072300001号

  灌云县某局:

  本院在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在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伊山石棺墓的保护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调查核实,现查明:

  大伊山石棺墓遗址位于江苏灌云县伊山镇任庄村大伊山东麓青风岭上。1981年发现时,遗址仅存西北角。现存遗址东西长70米、南北宽45米,总面积约3000平方米,时代距今约6500年,是中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的石棺墓。1996年11月被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以遗址四周护坡为零点,东至伊小线公路,南、西、北外延各500米。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经现场调查勘验,本院发现,你单位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对大伊山石棺墓遗址保护和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和隐患:

  一、保护不得力。对重点文物及实施未能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目前遗址保护罩钢化玻璃破损缺失严重,石棺及内部陈列物品长期遭受日光、雨水、风力等自然侵害,面临风化腐蚀加重等危险;遗址围墙内被农户撒种番瓜、丝瓜等藤蔓类植物,绿植疯长,杂草众生,这些问题对石棺墓遗址均会产生不可逆的破坏。

  二、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长期未记录档案,无专人管理,周边护栏部分区域已被破坏,极易产生盗窃盗掘文物等犯罪,对本已脆弱的文物护管生态构成严重威胁。

  三、执法不严格。周围环境整治不到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一定数量的违法建筑、违法开垦等问题,没有建立执法巡查机制,执法检查活动开展不及时、不充分,执法强度及惩处力度较弱。

  根据《灌云县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你单位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本院认为,你单位在对大伊山石棺墓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履职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应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根据保护措施进行维护和修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经调查,大伊山石棺墓遗址1996年11月被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保护措施尚在制定之中。

  二、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记录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应对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根据《连云港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县(区)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文物是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科学研究价值,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从文物的构成及其呈现的文化意义来看,文物具有典型的公共属性,文物所承载的文化资源是社会公共资源,由此产生的精神利益应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毁坏文物使文化资源灭失,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伊山石棺墓遗址的保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依法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伊山石棺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得到切实履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的要求,对石棺墓遗址进行维护和修缮。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建立记录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三、尽快对涉案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对于案涉建设工程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对此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落实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对本县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

  文物保护法

  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好灌云的历史文化资源。

  六、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

  七、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充分认识利用文物资源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统筹规划,依法加大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配置力度。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3月19日

  编辑: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