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灌云县检察院顺应人民群众对食药安全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先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21人,有力打击了食品、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结合办理的食药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引导大家识别虚假医药宣传、辨别假劣药品和保健品,帮助大家提升安全用药意识和维权意识。
案例一
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损害公益案
案情简介: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曾某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无合法生产手续的治疗风湿骨痛关节炎的蚂蚁蛇蝎丸、治疗咳喘的杏仁介子丸,后在其经营的“妙药堂养生馆”、“衣观锦绣”、“nanlizi”淘宝网店进行销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郑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程某等从曾某某处购买假药蚂蚁蛇蝎丸、杏仁介子丸后又销售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检测,“蚂蚁蛇蝎丸”检出布洛芬、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等化学药品,“杏仁介子丸”检出醋酸泼尼松、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化学药品。
公益诉讼办案组审查后认为,曾某某等人销售加入布洛芬、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等多种西药成分的假药,危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9月5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曾某某等人除被判处刑罚外,还应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4余万元,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警示公告并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五十一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曾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形式隐蔽,查处难度大,掺入化学成分的假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会“致病”,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选择到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购买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病急不能乱投医,还须找对药品对症治疗。
案例二
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公益案
案情简介: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间,刘某某委托广东省阳春市某科技公司生产“独家瘦”、“一粒轻攸SO”压片糖果,通过微信建群,发展多层级代理,并对他们进行培训,由代理帮其对外进行销售,并附带赠送祛湿片,且让代理告知客户“独家瘦”、“一粒轻攸SO”与赠品祛湿片搭配食用。经检验,扣押的赠品祛湿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为中枢神经抑制剂,其体内代谢产物可抑制去甲肾上腺素、5-羟色胺和多巴胺的再摄取,增加饱食感并加速能量消耗,不良反应表现为心悸、便秘、头晕、失眠等,主要累及系统为神经、胃肠道系统、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等,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在本案中,已有多名消费者搭配祛湿片服用减肥药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
公益诉讼办案组经审查认定,刘某某等人要求消费者搭配含有西布曲明的祛湿片服用减肥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12月26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现本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刘某某等人通过微商形式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含有国家违禁成分的减肥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瘦身美体是每个爱美女性的追求,但在选用减肥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吃下肚的不是瘦身神药,而是美丽“毒苹果”。
案例三
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公益案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来路不明的“久久爱”、“金枪不倒”、“顶破天”等口服性保健食品,在家中对外销售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检验,上述“久久爱”、“金枪不倒”、“顶破天”等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
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须在医生指导下服用,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属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办案组经审查认定,潘某某明知该性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其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0年1月23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现本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检察官说法:性保健品属于食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潘某某购入来路不明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对外销售,从外观上其实很容易发现问题,因为这些保健品是散装的,按粒出售,但由于其销售的对象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的年长者,防范意识较差,因此屡屡得手且不容易被查处。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切勿随便购买和服用无生产经营许可的保健药品,避免危害身体健康。
检察官温馨提示:如果您发现周围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的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也可以及时拨打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热线: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