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三方”互动机制干预检察人员异常动向暂行办法
2017-01-06 14:44:00  来源: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人员的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异常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预管理工作,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依据相关规定,特建立“三方”互动机制干预检察人员异常动向暂行办法。 

  一、检察人员异常动向的若干表现 

  ()心理方面的异常表现: 

  1. 一段时期内精神萎靡不振,影响正常工作; 

  2.思想消沉,牢骚较多,经常流露对社会、组织和同志的不满情绪; 

  3. 喜欢打听和传播小道消息,有意无意搬弄是非,影响部门和同志间的团结; 

  4、喜好看别人和单位不足,不情愿看别人和单位长处; 

  5.心理方面的其他异常表现。 

  ()工作方面的异常表现: 

  6.一段时期内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经常发生差错,拖沓散漫,甚至贻误工作; 

  7.一段时期内经常迟到早退或请假,工作时间内不请假外出、脱离岗位; 

  8.经常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文体活动等; 

  9.工作中情绪出现反常,因小事对领导和同事滥发脾气; 

  10.将不宜公开的案情、工作内容,随意透露给他人; 

  11.对他人查办的案件格外关注,且多方打探; 

  12. 非因工作需要,经常在办公场所接待无关人员; 

  13.经常变相公车私用; 

  14.工作方面的其他异常表现。 

  ()生活方面的异常表现: 

  15、个人和家庭开支格外异常,社会有反应; 

  16. 个人生活不严谨,经常有家不归,夫妻关系紧张; 

  17.借贷他人钱物,又不及时归还,引起债务纠纷; 

  18. 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 

  29.经常与他人酗酒,影响不好的; 

  20、在娱乐活动中有变相赌博行为; 

  21、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媒体曝光; 

  22、生活方面的其他异常表现。 

   ()待人处事方面的异常表现: 

  23. 社会交往比较复杂,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 

  24.崇尚“哥们”义气,经常在一起吃吃喝喝; 

  25.组织观念、集体观念淡薄,喜欢搞小团体; 

  26.因故受到组织处理后,不能正确对待,情绪有抵触; 

  27、对领导和同事平时抱有明显戒心;  

  28.待人处事方面的其他异常表现。 

  二、“三方”互动及时掌控检察干警异常动向 

  1、检察院与干警家庭的互动。院纪检组和政治处在及时掌握干警工作方面动向的基础上,坚持每季度走()访一次干警家属,向其通报该干警在单位工作、纪律、加班、出差等情况,尔后,请家属反馈自己丈夫(妻子)在生活、社交及8小时以外的一些情况,使之做到心中有数。 

  2、检察院与社会的互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有针对性地走访人大、政协、纪委、监察等单位和部门的基础上,坚持每半年走访一次检纪检风监督员,了解干警在8小时以外的情况;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人民监督员和检风检纪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听取大家对检察人员的评价和反映。同时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控告。 

  3、检察院执法部门的互动。主要是与公安、法院和“两法”衔接中的行政执法部门的互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了解干警在执法监督等方面有无异常动向。 

  三、对检察人员异常行为表现的干预和处理 

  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的表现的干预和处理,应遵循“抓早抓小、适度适时、及时处置、注重预防”原则,主要以提醒谈话、戒免谈话为主,由纪检组、政治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共同完成。 

  第一次出现异常行为表现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提醒谈话。 

  第二次出现异常行为表现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或由分管院领导限令整改。 

  第三次出现异常行为表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 

  异常行为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但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坏的,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组织处理,记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并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异常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并记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编辑:高兵